近日,本網以《開封市楓華·西湖灣圈地撈金 “圖紙房”收定金數千萬》為題,報道了開封市楓華·西湖灣項目在未取得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》的情況下以交“認籌金”和簽訂“首付協議”等形式違規預售。并在銷售過程中大玩“套路”以1000人選500套房,600人搶120套房的形式實行“饑餓營銷”借此推高房價,稿件發布后多家網站予以轉載。
針對此事,開封市住建局作出《關于開封嘉堂置業有限公司“金明府”項目涉嫌違規銷售有關情況說明》回復稱,“金明府”項目由開封嘉堂置業有限公司(該公司為開封新楓華置業有限公司子公司)開發的商品房項目,目前施工現場為土地平整階段。鑒于以上情況,開封市住建局執法人員向開封嘉堂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提出要求:未取得預售許可手續,“金明府”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預銷售,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費用。
開封市住建局執法監察大隊辦公室陳主任表示:民眾發現購買的是未取得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》的房產后,可以向開封房產監管部門舉報,并向所售開發商要求退還房款,對于“無證"商品房請市民謹慎購買。
根據法律的規定,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房屋是不可以買賣的,據此雙方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,應當認定無效。
業內人士觀點:
如果購房者知道開發商未取得《預售許可證》,仍然出于貪圖價錢便宜等原因,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房屋,會出現什么風險呢?”
首先,是工程爛尾的風險。
開發商明知未取得《預售許可證》賣樓是違法行為,仍然強行賣樓,基本可斷定是資金實力不足,那么,出現資金鏈斷裂、后續工程無法完成的風險就很高。
其次,是無法驗收無法辦證的風險。
如果前期存在土地使用權不合法(例如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樓)、不符合規劃或審批手續不齊全等因素,即使能完成工程,也有可能無法正常驗收,自然也就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。
第三、開發商一房多賣的風險。
由于未取得《預售許可證》,房管部門是禁止其銷售的,因此,購房者在購買時,并不能同步在房產登記機關進行產權預約登記(即俗稱的網簽),更不能進行合同鑒證,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,開發商一房多賣的風險就難以避免。
第四、合同無效的風險。
如果出現樓價短期飆升的情況,開發商有可能會反悔,它可以用合同是在未取得《預售許可證》的情況下簽定、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作為理由,主張合同無效,然后退回房款、收回房屋。購房者知道是沒有預售證的房屋還購買的話,購房者也是存在過錯的,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,購房者也是要適當承擔的。
因此,律師建議,購房者對于不是現樓的房屋,還是先核實房屋是否取得了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》,有預售證才購買,是明智的做法。明知沒有預售證還去購買的話,由此而引起的風險,就只能是自己去承擔了。
針對此事,本網將繼續關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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